孙桂梅律师亲办案例
父亲私下卖房给女儿,儿子诉请合同无效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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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私下卖房给女儿,儿子诉请合同无效

【案例】某小区周先生诉称,诉争房屋系父亲周某婚后于1998年从单位购买的,购房时周先生支付了4万元,妹妹周女士未支付任何费用。2005年母亲赵某去世,2007年父亲准备再婚时,周女士以“肥水不流外人田”为由,再三催促父亲将房屋过户到周女士名下。周先生此时身在国外,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均由周女士带着父亲办理的。周先生近期回国后得知此事,认为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房屋没有办理析产,父亲与妹妹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合法,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周利与周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亲周某辩称,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其没有把房子卖给周女士,也不清楚合同内容,周女士让其签字就签了。

女士辩称,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请问:周先生诉请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能否被支持?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孙桂梅律师解答】

律师分析:《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生活中,因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周女士主张房屋按份共有,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三人具有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诉争房屋系父亲周某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去世后,因未留遗嘱处分其对房屋的份额,故房屋中属于赵某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周某、周先生、周女士三人共同继承。在未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前,房屋应为三人共同所有,周某与周女士在共有人周先生不知情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无权处分。周先生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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