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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后拒付房款,诉失信买房人赔偿获支持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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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后拒付房款,诉失信买房人赔偿获支持

【案例】20114月初,李某欲购买原告陈某、覃某、覃某俊一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栋,李某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地产交易转户手续。同年48日,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与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某小区的一栋建筑面积为3015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8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李某),该房地产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12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60万元(含定金20万元),余款52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付清。

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按规定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李某自与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协商购房当日起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支付部分购房款,至2011114日,李某向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支付房款共计80万元,2011116日,上述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巳变更至李某名下。此后,李某就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在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不断催促下,李某于201249日前才向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支付29万元。至此,李某向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支付的购房款共计109万元,余款3万元李某拖延不付,陈某、覃某、覃某俊三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尚欠的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请问:房产过户后拒支付购房款,失信人要不要赔偿呢?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孙桂梅律师解答】

律师分析:三原告与李某于201141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原告作为出售方应履行向对方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义务,李某作为买受方应履行向对方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在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三原告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某未尽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故三原告请求李某支付尚欠的3万元购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请求李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万元的问题。原告主张从201229日李某出具欠条之日起至2013122日止,按32万元以合同约定日的3‰计算的违约金远远超于3万元,但原告只请求3万元。李某认为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可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此,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于李某辩称其在缴纳房地产过户手续的相关税费前已与原告约定预计税费限额在5万元左右,若实际超出该预计的,则由原告方负担超出部分。因原告、李某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李某按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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