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梅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证加名后离婚,丈夫起诉撤销赠妻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孙桂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3
浏览量:744

一、房产证加名后离婚,丈夫起诉撤销赠妻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董先生认为,范女士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自己个人房屋的目的,范女士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庭审中,被告范女士辩称:原告董先生所述的不是事实。董先生和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董先生是因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的诉讼的。范女士认为,董先生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请问:董先生能撤销房屋赠与吗?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孙桂梅律师解答】

律师分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而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构成显失公平。

以上内容由孙桂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桂梅律师咨询。
孙桂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96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健康街交叉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桂梅
  • 执业律所: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57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潍坊
  • 地  址:
    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健康街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