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范女士辩称:原告董先生所述的不是事实。董先生和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董先生是因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的诉讼的。范女士认为,董先生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请问:董先生能撤销房屋赠与吗?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 孙桂梅律师解答】
律师分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而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构成显失公平。